2008年3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丈夫复婚前的房产我有份吗?

  问 答
  [关键词]——复婚
  丈夫复婚前的房产我有份吗?

  我和丈夫2003年协议离婚,当时约定房子归丈夫。2007年初,我们复婚了,还住原来的房子。现在因感情不和,又准备离婚,请问我对这房子有没有所有权?
  读者:赵女士

 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向义律师回答:关于夫妻个人财产,《婚姻法》是这样规定的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  由于你和丈夫2003年离婚时约定房子归丈夫,因此,2007年复婚时,该房产应视为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。按照法律规定,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归原一方所有。所以,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你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。